申请人:临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对第13222422号“仁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5月28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评审申请。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