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96537号“格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792902号、第7081151号、第8737417号、第10712096号、第51583785号、第59770404号、第63789629号、第638947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
2、申请人同意删除“人脸识别设备;卡钳;无线电设备;测量装置;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电线圈;变压器(电);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灭火器;非空气、非水处理用电离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动画片”商品。
3、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8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引证商标二、四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表示同意删除“人脸识别设备;卡钳;无线电设备;测量装置;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电线圈;变压器(电);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灭火器;非空气、非水处理用电离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动画片”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板电脑;计算机;个人数字助理(PDA);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用户界面设计用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