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海通天 76292216

阅读:85903 2025-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密市海岛水产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密市海岛水产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92216号“海通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密市海岛水产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密市海岛水产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92216号“海通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通天”指定使用于第29类“龙虾(非活);牡蛎(非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48329号、第40858115号“海天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鱼制食品;肉汤浓缩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用于“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TIA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且指定的商品亦有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92216号“海通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海通天 762922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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