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MM MM 76058222

阅读:77429 2025-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清荣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清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058222号“MM M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M M…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清荣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清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058222号“MM M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M MM”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警铃;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6号“MIU MIU”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MIU MIU”、第1675925号“MIU MIU SELECT”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时间记录装置;电池”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字母构成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G686197号“MIU MIU”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和请求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58222号“MM M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MM MM 760582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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