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妮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霞
异议人妮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69557号“NIIH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IIHAI”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领带;腰带”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宣传使用与“NIIHAI”近似的商标及字号,并使其商标及字号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69557号“NIIH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