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NIIHAI 76369557

阅读:138584 2025-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妮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霞 异议人妮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69557号“NIIH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IIHAI”指定使…

  异议人:妮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霞

  异议人妮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69557号“NIIH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IIHAI”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领带;腰带”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宣传使用与“NIIHAI”近似的商标及字号,并使其商标及字号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69557号“NIIH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NIIHAI 763695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71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