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114828号“天才小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天才小凡 64114828

阅读:138244 2025-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虹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5日对第64114828号“天才小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小天才”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虹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5日对第64114828号“天才小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小天才”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46497号“小天才”商标、第10077323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13470980A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19429417A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17728787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22177343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60725990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60301581号“小天才严选”商标、第61233993号“小天才优选”商标、第60850356号“天才购”商标、第60850725号“天才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案例支持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所指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版权登记证书;2、“小天才”部分实体店及售点照片;3、“小天才”品牌广告投放证明;4、申请人所获荣誉;5、“小天才”商标被纳入2021年度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公告;6、在先判决、决定、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视听教学仪器;计步器”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3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键盘、计算机”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七至十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视听教学仪器;计步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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