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盒马(中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93673号“N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经使用即可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明确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01341号商标、第27208397号商标、第28440701号商标、第26367595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官网截图、在先注册信息、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四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1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字母“NB”,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物食品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