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邦美匠 77326493

阅读:96135 2025-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睿咨询(广东)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优美特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优美特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26493号“邦美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睿咨询(广东)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优美特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优美特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26493号“邦美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邦美匠”指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清漆;染料;彩色颜料;丙烯颜料;汽车用漆;喷漆;合成树脂涂料;有色涂料(油漆);合成涂料(油漆)”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721298号“美邦君”商标、第63352211号“美邦”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未加工的天然树脂;染料;颜料;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水彩固定剂;饮料色素;可食用墨;印刷油墨;油漆;防腐蚀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及含义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26493号“邦美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邦美匠 7732649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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