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蔚蓝上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48751号“蔚蓝上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142055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912期商标撤销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34815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76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