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敬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84218号“贤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8719620号、第40558049号商标(即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见第1895、1931期《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