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530420号“锌客家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锌客家园 73530420

阅读:86819 2025-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聚客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赖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聚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9日对第73530420号“锌客家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63546438号“锌客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

  申请人:深圳市聚客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赖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聚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9日对第73530420号“锌客家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63546438号“锌客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申请人“锌客家园”商号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号的复制或模仿。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带有欺骗性,容易造成公众的误认。争议商标构成以欺骗手段和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系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扰乱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大众点评网截图、宣传使用照片、发票、地图截图等证据的电子扫描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根据被申请人自身产品和被申请人名称设计而成,具有一定的对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通过商标局的审查获得核准注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符合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服务发票、作品登记证书、所获荣誉、菜单、宣传截图、宣传使用照片信息等证据的电子扫描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5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咖啡馆;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饮料分配机出租”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5月6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7月6日初步审定,经异议及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于2025年4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活动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0月6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和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已初步审定,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已经在餐厅等服务上以及与之类似服务上或相关服务行业上对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主张的“锌客家园”商号进行使用并使之有了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请求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3日

本文《关于第73530420号“锌客家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锌客家园 7353042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687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