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25263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69252630

阅读:77028 2025-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廖家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贵人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7日对第692526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且侵犯了申…

  申请人:廖家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贵人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7日对第692526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且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二、被申请人主要从事运动服饰的销售,但争议商标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与被申请人从事行业无关联关系,被申请人并未实际使用争议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产地、质量进行误认,进而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贵人鸟系中国知名的运动鞋服品牌企业,涉猎产品范围广、品类丰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亦属被申请人产业覆盖领域。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其注册与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内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更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图形商标在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且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图形商标的在先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图形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亦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争议商标注册信息;

  2、第79037327号图形商标的基本信息;

  3、被申请人名下图形商标申请列表;

  4、第79035734号“佳顺”商标基本信息;

  5、举证商标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标签;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他人提出异议,2024年2月6日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4年3月21日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且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但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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