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277870号“佳佳宝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佳佳宝视 76277870

阅读:152531 2025-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佳佳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2日对第76277870号“佳佳宝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第14453854号“宝视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佳佳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2日对第76277870号“佳佳宝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第14453854号“宝视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60205号“宝视达 B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49729号“宝视蓝 Best Bl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89252号“宝视达 B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46888号“宝视达连锁企业B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780284号“宝视达尊贵视力 B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177217号“宝视达BAO SHI 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189251号“宝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宝视达”系列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是眼镜行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五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进而损害申请人权益。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欺骗消费者。被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恶意抢注行为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销售合同及发票;

  2、“宝视达”系列商标所获荣誉;

  3、连锁门店明细及照片;

  4、部分报纸宣传;

  5、2020年疫情期间公益相关证据;

  6、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

  7、申请人维权情况;

  8、眼科医院经营活动相关资料;

  9、部分“宝视达”系列商标使用证据;

  10、在先行政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申请与注册是主观善意的,具有特殊含义。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已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使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关争议商标宣传使用的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坚持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4类配镜服务;验光服务等服务上,2024年7月14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八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眼镜行;医疗辅助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验光服务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行;医疗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争议商标宣传使用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争议商标时突出显示“宝视”一词。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一定区分,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3日

本文《关于第76277870号“佳佳宝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佳佳宝视 762778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684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