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718388号“yimm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yimmy及图 69718388

阅读:100704 2025-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柏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欧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1288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5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一、第69718388号“y…

  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柏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欧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1288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5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一、第69718388号“yimmy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第31921131号“gin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864468A号“GIN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225380A号“gin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931568号“gin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在先著作权。

  三、申请人具有抄袭和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企图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并无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易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包装、广告牌照片等;

  2、作品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YIMMY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水果罐头”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921131号“GINNY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空气除臭剂;蚊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864468A号“GINNY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燕窝;烹饪用蛋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肉;小龙虾(非活);人造奶油(乳制品替代物);奶油(奶制品);加工过的奶酪;奶精(植脂末);加工过的坚果”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水果罐头;食用油脂”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718388号“YIMMY及图”商标在“肉;小龙虾(非活);人造奶油(乳制品替代物);奶油(奶制品);加工过的奶酪;加工过的坚果;奶精(植脂末)”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申请,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在市场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为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3年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奶油(奶制品)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后由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2024年2月22日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肉;小龙虾(非活);人造奶油(乳制品替代物);奶油(奶制品);加工过的奶酪;加工过的坚果;奶精(植脂末)”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本案的复审商品为:奶精(植脂末);奶油(奶制品);加工过的奶酪;人造奶油(乳制品替代物);肉;小龙虾(非活);加工过的坚果。

  2、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蚊香;鼠药等商品、第29类食用燕窝;奶油(奶制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均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

  一、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yimmy”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ginny”、引证商标三“GINNY”在文字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奶油(奶制品)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燕窝;奶油(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奶油(奶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蚊香;鼠药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主张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外观设计专利在视觉效果、构图细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损害原异议人所主张的著作权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因此,原异议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另,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3日

本文《关于第69718388号“yimm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yimmy及图 6971838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674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