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冰点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卓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初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4日对第38866819号“冰点节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998694号“冰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消费者中建立了良好的声誉。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会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档案;
2、引证商标档案及转让证明等;
3、各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线照片;
4、引证商标的部分荣誉证书;
5、引证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6、广告发布情况;
7、在先行政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浅野(成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植物饮料;啤酒等商品上,2020年2月14日核准注册。2022年6月6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予本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不含酒精饮料;啤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冰点节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冰点”,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啤酒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含酒精饮料;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