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程志华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4日对第59186682号“992”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第9642909号“三九医药 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43001号“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8753号“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30888号“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434030号“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434063号“三九医药 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433784号“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303956号“三九医药 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801245号“999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的“999”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
三、被申请人恶意攀附申请人“999”驰名商标的商誉,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行业排名证明、所获荣誉证明;
2、申请人“999”商标所获荣誉证明;
3、认驰资料;
4、广告审计报告及部分广告证明;
5、申请人近年主要经济指标及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
6、申请人系列产品获奖证明;
7、九大事记、三九分子公司信息;
8、引证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3年1月11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3年3月28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九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992”与引证商标一、六、八、九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999”、引证商标二至五、七“999”在数字组成、排列顺序、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