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726614号“HAOYE R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AOYE RC 68726614

阅读:41645 2025-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海燕 委托代理人:广州立商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浩业模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有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4日对第68726614号“HAOYE R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758776号“皓业 Haoye HY”商标(以下…

  申请人:郑海燕

  委托代理人:广州立商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浩业模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有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4日对第68726614号“HAOYE R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758776号“皓业 Haoye H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在同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参展情况、产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合法合规,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介绍、网络平台销售截图、产品照片、公司照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坚持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遥控玩具汽车;由无线电控制的玩具车等商品上,2023年7月28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成比例的模型车;由无线电控制的玩具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

  一、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畴,我局将依据上述条款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HAOYE RC”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Haoye”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玩具汽车;由无线电控制的玩具车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成比例的模型车;由无线电控制的玩具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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