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宝得康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65891号“夏春秋无比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45048号“無比滴”商标、第17189527号“無比滴”商标、第25157005号“無比滴”商标、第33818575号“無比滴”商标、第40182693号“無比滴”商标、第49430024号“無比滴”商标、第49960600号“無比滴”商标、第58192706号“無比滴”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夏春秋无比迪”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無比滴”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人用药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