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艺匠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22353号“晴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76690号“晴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维持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晴风”与引证商标“晴风”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仅字体稍许不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