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付红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69148号“寻味老三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24070号“寻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801468号“寻味打平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034931号“寻味·石斛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516572号“㖊味老三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941044号“寻味冷艺 XUN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8564572号“寻味美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0176406号“寻味酸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0185381号“寻味双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0409004号“寻味 热卤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9799453号“寻味九大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0317321号“寻味手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0180999号“寻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2372596号“寻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5850625号“寻味小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1723436号“燖味”商标(第43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8075603号“寻味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以及第15962374号“妹里 寻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被驳回,故上述十一枚商标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均处于撤三未审结状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七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养老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的状态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