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旧三样(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13694号“旧三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非常独特,具有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且在先已有众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因其“旧三样”文字可被理解或联想到的相关含义,通常不会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是否被核准注册,不是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