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西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商一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96541号“西攀建设 XIPANJIANS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72525232号、第72456114号、第24097328号、第48022096号、第37708241号、第480220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
2、引证商标一、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审理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3、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五处于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该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