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红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25843号“百家符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5834310号、第64316208号、第205848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2、引证商标三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91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室内用空气芳香剂”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室内用空气芳香剂”一项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在“室内用空气芳香剂”一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肤增白霜;漂白盐;去污制剂;牙齿美白贴;牙膏;皮革漂白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