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伊萬肉类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云南久焱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6日对第62159509号“伊万和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和天下”商标是申请人自创的词汇,显著性极强。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4508086号、第5007173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617488号“和成天下”商标、第40404612号“和天下”商标、第56658762号“和成天下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和天下”烟标版权登记证书及权利移转证明;
2、申请人商标信息情况;
3、“和天下”产品历年税利表;
4、“和天下”产品2012年—2017年宣传报道;
5、“和天下”商标认驰记录;
6、公安部《关于公布打假溯源机制首批重点产品目录的通知》;
7、原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工商责改字【2018】9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8、决定书、裁定书;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申请记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云南久焱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3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经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5年4月6日变更为云南伊萬肉类有限公司。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4类“香烟;烟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并存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