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AM RESEARCH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0789号“SEMIVER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提供下述用途、在线不可下载的软件的临时使用权:用于半导体器件设计的三维模型的虚拟原型制作”服务项目上的驳回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8370号“SYNIVERSE”商标、国际注册第829439号“SYNIVERSE”商标(第4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请求复审的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提供下述用途、在线不可下载的软件的临时使用权:用于半导体器件设计的三维模型的虚拟原型制作”服务项目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我局在前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计算机服务,即创建供注册用户参与讨论、形成虚拟社区和参与社交网络的在线社区;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提供下述用途、在线不可下载的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软件的临时使用权:用于半导体基板或器件的设计、开发、制造、加工和装配;提供下述用途、在线不可下载的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软件的临时使用权:用于半导体制造机器、半导体基板制造机器和半导体晶片加工机器的安装、操作、维护和修理”服务不属于我国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接受范围,不能作为指定使用服务项目申请注册保护,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