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39638号“文都物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202323号“文都”、第59268725号“文都嫁衣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汉字构成、汉字字形、整体外观、含义以及呼叫上差别巨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都物业”与引证商标一“文都”、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文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5类“实体安全保卫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45类“安全保卫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