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海流云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48765号“长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1564763号“長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8类“钓鱼竿”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