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WR HOLDINGS,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1159号“THE LEARNING EXPERIENCE ACADEMY OF EARLY EDUCATION BUBBLES THE ELEPH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94617号“Bubbles The Eleph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94616号“THE LEARNING EXPER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交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申请。申请商标的使用事实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指代企业主体身份的标识予以识别。申请商标中文字很明确的指出了其所使用的服务项目和所在行业,并不存在任何欺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整体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的的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和二的地址变更申请的申请书、相关英文词组的解释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的专用期分别于2024年7月27日、2024年7月6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的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导致公众误认,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