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64493号“RED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RED 及图 G1364493

阅读:178497 2025-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FAULKS & COX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20类的第1364493号“RED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1946号决定,于2024年09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FAULKS & COX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20类的第1364493号“RED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1946号决定,于2024年09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2021年01月31日至2024年01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家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申请人及其相关商标介绍;2、相关网页截图及翻译。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向我局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4月13日至2027年4月13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商标的使用无关。该份证据与证据2的网页截图均具有较强自制性,形成时间、地点无法确定,在无合同、发票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带有复审商标的家具等复审商品在中国境内市场进行了流通,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20类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364493号“RED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RED 及图 G136449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6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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