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曜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慢牛佑创(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96403号“巨象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05844号、第10019124号、第81665571号、第11790839号、第15803664号、第19626509号、第73311534号、第56771946号、第5390949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已经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的“质量评估”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