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潍坊楠溪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启权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00171号“楠溪臻选Nanxi zhen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6393168号“楠溪书院”商标、第62490205号“楠蹊”商标、第62492871号“楠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餐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