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姬秋芬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49752号“席迈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63162号“席迈娜ximaina(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现在“布;棉织品;床单和枕套;家庭日用纺织品;毛巾;被子;家具遮盖物;被罩”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毛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布、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席迈娜”,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