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盛黑鸭SHENGHEIYA 75374474

阅读:167969 2025-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颖颖 异议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颖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374474号“盛黑鸭SHENGHEI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颖颖

  异议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颖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374474号“盛黑鸭SHENGHEI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盛黑鸭SHENGHEIYA”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36081号、第1459983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第15756506号“周黑鸭ZHOUHEIYA”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74474号“盛黑鸭SHENGHEIY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盛黑鸭SHENGHEIYA 753744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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