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安市金玛百货经营部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对第63301583号“BOBUD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大量恶意注册与申请人“巴布豆”、“BOBDOG”、“卡通狗头图形”系列商标及其他知名品牌极为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除了摹仿申请人知名品牌外,还摹仿“米菲兔”、“米奇”、“卡布达”等知名品牌和形象;并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主要以抢注知名商标为业,已被法院依法撤销商标注册或认定侵权。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严重扰乱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二、本案申请人“巴布豆”、“BOBDOG”、“卡通狗头图形”系列商标在儿童用品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代表高质量、高品质的消费品,在相关公众心中具有极高的商誉,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此情况下,仍然恶意抢注、摹仿申请人“卡通狗头图形”商标,故意提高其摹仿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品牌形象,夸大其商品或服务质量特点和标明不真实来源等信息,相关公众必定误认为争议商标品牌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申请人,从而误导相关公众购买或者消费,给相关公众造成利益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申请人成立批准及变更核准文件;2、百度百科检索“巴布豆”词条打印页;3、申请人企业部分工厂及设备照片;4、申请人企业部分代理点及专卖店照片;5、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媒体报道资料;6、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7、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获得荣誉情况;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百度查询信息;9、民事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我局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3枚商标,包括 “铁甲小宝及图”、“吉米吉丽 G.B.G.D及图”、“百变米奇乐园”、“米非”、“BOBUDUO”、“冬宝阳光”、“M”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相关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寻找赞助等指定服务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质量、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巴布豆”、“BOBDOG”、“卡通狗头图形”系列商标在儿童用品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且图文形成对应,争议商标系对上述商标的摹仿。同时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虽然注册商标数量不多,但其申请注册的“铁甲小宝及图”、“吉米吉丽 G.B.G.D及图”、“百变米奇乐园”、“米非”、“BOBUDUO”、“冬宝阳光”、“M”等几乎所有商标,均系对对他人动漫形象、名称或商标的模仿。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