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元燥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68050号“ZRO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以ZRO2的读音肌肉兔中的兔概念设计了兔头形状的图形LOGO,在视觉上以ZRO2文字和兔头形状的组合形式突出记忆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12977号、第7714076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截图等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ZRO2”、图形分别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ZRD”、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在字母构成、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无明确区别,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