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恒永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45826号“NHWZ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331058号、第70336435号商标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23978号、第13240207号、第69583752号、第70348316号、第70350124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文字相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