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花凝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廖俊滨
委托代理人:广东元素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0日对第54022400号“西子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花西子”品牌于2017年创立,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著作权。被申请人大量模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相关商标信息;2、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信息;3、被申请人相关商标使用证据;4、在先裁定书、判决书文件;5、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工商信息;6、申请人品牌介绍资料及排名资料;7、申请人销售宣传资料;8、申请人商标信息;9、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西子”商标最早于2011年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早于申请人“花西子”商标创立日期。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被申请人商标信息;2、申请人商标信息;3、在先裁定书、判决书文件;4、被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5、被申请人产品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无效宣告时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补充提交如下质证证据(复印件形式):10、申请人产品备案信息。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皮革用蜡;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唇膏;牙膏;香精油;香;洗洁精;砂布”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须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争议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具体到本案中,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于本案提交的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作品及在先公开发表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另,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其并未向我局说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