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小国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4日对第75289481号“锅巴克GUOBAK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世界咖啡零售和餐饮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星巴克”、"STARBUCKS"、"STARBUCKS COFFEE及图”等系列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亦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785813号“星巴克”商标、第12128630号“星巴克”商标、第15791767号“巴克”商标、第72870369号“巴克”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构成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模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三、被申请人并未将争议商标进行实际使用,其是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正当目的进行商标囤积。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相关媒体报道;2、所获荣誉、排行榜等;3、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相关材料;4、使用宣传材料;5、审计报告、纳税凭证等;6、相关门店、门店数量统计表及门店外景照片、天猫商城页面等;7、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8、被申请人名下关联企业工商信息;9、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于2024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3类“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四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对引证商标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存在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等方式,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