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立雅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96218号“立雅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98318号、第6954558号、第42688162号、第37811632号、第8128557号、第29550934号商标标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存在差异,并存使用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