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HAN KIM MOON AND PEH LEONG SENG TRADING AS TIME LANE WATCH & CLOCK HOUSE
委托代理人:广州格物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8244号“BRITANNIA POLO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931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表、领带饰针、钥匙链、钟、珠宝首饰、宝石及其零部件和配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念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中包含的“BRITANNIA”与大不列颠的国家名称相近,未经英国政府许可不得用作商标。且申请商标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且该标志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