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赛维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54574号“赛农云 sainongyun(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6356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运用,得到相关公众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赛农云平台、监测仪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