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浦县廉州镇华香饼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海市拼少少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对第74857287号“大鼻蔡相思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4944604号“大鼻蔡”商标、第74053696号“大鼻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北海市回头客食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系同一地域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商标的存在仍恶意抢注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针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囤积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此外,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名下已经有多枚含有“大鼻蔡”的商标被无效或不予核准。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部分产品销售发票及使用图片;百度检索页面;小红书、抖音等平台分享信息;相关维权裁决;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信息;被申请人涉嫌抢注商标的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05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或申请在先,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饼干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北海市回头客食品有限公司系申请人股东之一,两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数件 “贵礼大鼻蔡”、“最瑰大鼻蔡”、“大鼻蔡御享”、“本土之王大鼻蔡”商标。且其关联公司亦申请注册了三十余件“党江大鼻蔡”、“浦香大鼻蔡” 、“廉州大鼻蔡”、“华香大鼻蔡”、“黄记大鼻蔡”等与申请人在先相近的标识,其中第74548747号“党江大鼻蔡”商标等无效宣告案件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由中文“大鼻蔡相思月”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部分“大鼻蔡”,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上述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注册并有一定独创性的“大鼻蔡”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根据查明3、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数件 “贵礼大鼻蔡”、“最瑰大鼻蔡”、“大鼻蔡御享”、“本土之王大鼻蔡”商标。同时,其关联公司亦申请注册了三十余件“党江大鼻蔡”、“浦香大鼻蔡” 、“廉州大鼻蔡”、“华香大鼻蔡”、“黄记大鼻蔡”等与申请人相近的标识。其中第74548747号“党江大鼻蔡”等商标已在无效宣告案件中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被申请人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行为属于针对同一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情形,已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