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融德艺术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企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01305号“融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38084号、第42667122号、第410107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所获荣誉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融徳”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及引证商标二、三“德融”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打磨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标识版权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