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渔了鱼(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1649445号“Y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886165号、第4628999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也可以承诺删除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用滴管”类似商品或通过相关说明不构成冲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未明确放弃复审的具体商品项目,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全部驳回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均予以评述。申请商标“YLY”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英文“YLY”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牙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