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三友电子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大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艾科米低温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50294号“顶点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84366号决定,于2024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21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销售发票;2、产品照片;3、产品线上销售页面公证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1年1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11类灯、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包括汽门、水门、水嘴、三通、四通、接头、管子箍、补心)、水净化装置、暖器、气体打火机、饮水机、自动浇水装置、喷灯商品上。复审商标在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包括汽门、水门、水嘴、三通、四通、接头、管子箍、补心)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依据法院判决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0000027786号重审第000000171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中决定,复审商标在灯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4年2月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产品照片、产品线上销售页面等复审商标用于商品交易、展示等商业活动中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灯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灯商品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水净化装置、暖器等其余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因此,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灯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