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约姆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04019号“STUDIO MARLMAR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644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址已变更与申请人地址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