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视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捷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众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9日对第69945892号“VSG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4988692号“vsi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vsigo”系列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共计270件,涉及45个类别,其缺乏实际使用意图。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引证商标品牌服务渠道;天猫店铺销售数据及排名证明;引证商标品牌网站用户规模及销售持续时间证明;广告宣传相关资料、媒体报道;申请人及“视客眼镜”所获荣誉;在先案件裁决文书;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准予注册。争议商标是基于被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与申请人的商标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未违反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被申请人“VSGO”系列商标注册信息;VSGO微高品牌手册;网店销售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4年0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3年11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争议商标“VSGO”与引证商标“vsigo”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充分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