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本致愈心理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安拓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14599号“本致愈NATURE MIN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本致愈NATURE MIND及图(指定颜色)”用于其指定使用的心理咨询等服务,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