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80696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806967

阅读:153889 2025-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MATILLION LIMITED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69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13510、599684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

  申请人:MATILLION LIMITED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69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13510、599684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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