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黔薪国际贸易(海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87798号“植宝源 植 ZHIBAOYU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72018号、第48782434号、第7668419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独立识别文字“植”与引证商标二、三的独立识别文字“植”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指)定使用的“肥料;植物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商标虽然指定了使用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